【產業消息】 售未成年子女回贈屋 奢侈稅併計原持有期 2012-07-16  
 

【經濟日報/本報訊】


問:本人於101年1月8日將98年11月1日取得土地及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,101年3月5日未成年子女回贈與本人,又因個人資金周轉問題,於101年6月5日出售,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?

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:依財政部函釋,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不動產,持有期間為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本案葉小姐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為98年11月1日至101年1月8日與101年3月5日至101年6月5日合併計算已逾2年,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
 
 
中華建築金石獎甄選活動官方網站
  目前瀏覽人數: 687150人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