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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搬新家立馬後悔 「提前終止」有訣竅
 


(王鈞生/台中報導)


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經驗,租屋住進去之後,沒想到環境吵雜或是屋況不佳,住得不舒服,燃起搬家念頭,不過卻又怕損失一筆押金。專家表示,租屋時可留意契約「提前終止租約條款」,若是沒有特別標註,恐怕會賠上上1個月的押金。


一名網友指出說:「最近剛搬進新屋是輕隔間,所以非常吵雜、睡眠品質十分差,剛進來時就受不了,鄰居還常在家抽菸,導致走廊都是煙味,還會飄進房內,和房東反應沒用,現在想解約,房東卻要扣二個月押金,算是合理嗎?難道都不能商量?」


不少人都像這樣,搬了新家卻跟原本的預期不符,但搬走又怕房東沒收租金。崔媽媽基金會指出,提前解約即是租屋糾紛排行榜常客之一,根據新版租賃契,可先拿租約看清楚「提前終止租約」條例,當初若勾「得」終止租約,在約定時間內告知房東就不用付違約金;若勾「不得」,而且最多不得賠償1個月的租金,因此建議簽約時應在合約另外加註提前解約條款及事項,對雙方都有保障。


房仲則建議,對雙方最有保障的是,在簽約時契約加註,「房客若提前解約應於X月告知房東,若沒有提前告知,違約金應罰X金額」等字眼保障權益。不過也有例外,若是發生像是房屋修繕、不可歸責租客事由、或是租到海砂屋、輻射屋,若查證屬實,租客無論是否有勾選「提前終止租約」,發生以上狀況都可要求提前解約,房東也不能要求賠償。